水产种质资源数据汇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产种质资源平台的信息汇交工作,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各种数据的管理,充分发挥水产种质资源数据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产种质资源数据的汇交、保管以及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科学数据的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产种质资源数据汇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平台依托单位负责长江中下游水产种质资源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负责水产种质资源数据汇交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各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单位负责本单位所保存品种的种质资源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平台依托单位各养殖实验基地负责本基地水产种质资源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汇交数据的接收、审核、保管工作由平台依托单位平台年度任务组承担。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制定汇交水产种质资源数据的格式和技术要求,指导各保种单位完成汇交数据的接收、审核、保管工作。
第五条 承担各保存品种的单位和个人为数据汇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将收集并存档的水产种质资源数据汇交到平台依托单位平台年度任务组并纳入共享范围。
第七条 汇交的水产种质资源科学数据包括基本信息、分类信息、保存信息、数量性状、生长特性、繁殖特性、肌肉成分、氨基酸组成、常见疾病、染色体测定以及遗传信息等数据。
第二章 汇交的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 平台依托单位各实验基地以及其他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单位所收集的数据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平台依托单位汇交。
第九条 在科技年度任务和任务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汇交责任人应将汇交的水产种质资源数据提交其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数据汇交报告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需汇交的水产种质资源数据通过本单位审核后,汇交责任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交数据的电子文档通过光盘或网络向平台依托单位平台年度任务组汇交。
第十一条 平台依托单位平台年度任务组在收到数据后,应当出具数据接收凭证。平台依托单位平台年度任务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汇交数据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完成数据汇交的验收证明。
第三章 数据汇交要求
第十二条 各单位汇交的数据满足平台依托单位平台年度任务组规定的格式和技术要求确实存在困难的,平台依托单位平台年度任务组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三条 数据汇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汇交数据时可提出数据的共享条件和发布方式,否则视为无附加条件。
附加条件由平台依托单位平台年度任务组与汇交责任人共同商定。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数据汇交工作被耽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失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的汇交工作。
第十五条 未完成但已经中止的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年度任务,汇交责任人应当在年度任务中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数据的汇交工作。
第四章 汇交数据的审核和保管
第十六条 汇交责任单位负责审核汇交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事项。
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审核汇交数据的形式、格式、程序和质量。
第十七条 当有用户反映数据存在质量问题时,平台依托单位应当对数据重新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用户;审核发现数据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责令数据汇交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水产种质资源数据汇交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在汇交数据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数据的义务。
第十九条 平台依托单位应当配备固定的保管人员,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保证汇交数据的安全。依据国家保密法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应当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第五章 汇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水产种质资源数据汇交责任人对汇交的科学数据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科学数据完整权、使用权等。
第二十一条 水产种质资源数据汇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按照汇交的程序、期限汇交数据;
2、对汇交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3、对涉密的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科技计划年度任务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存在冲突的,按照《国家科技计划年度任务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平台依托单位平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