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生产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生产管理,提高保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生产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规范是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生产管理的准则,由各协议保种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 保种场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
第五条 根据保存品种的个体大小、生态学特点及保存规模等确定养殖水面类型、水面面积及各类水面的配套比例。
第六条 保种场要实行计划管理。要根据保存品种的生长、发育和繁殖的特点编制全过程和年度计划,如从引进培育到性成熟繁殖一个周期的生产指标,各年龄组的保存规模等。要根据年度生产计划,编制财务、物资和劳动用工等计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保种场要与各流域分中心签订协议并认真执行。要按照国家、省有关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所保存品种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规程组织生产。
第八条 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不同的养殖对象要分区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分离和严格过滤,防止混杂。保种池与供生产用种池应严格隔离。
第九条 日常工作应有完善的记录。主要内容:
1、引种: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引进种的亲本情况等。
2、引进种的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施肥、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3、繁殖:催产、孵化、出苗情况等。
4、苗种保存:面积、水深、放养、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情况。
5、后备亲本保存:面积、水深、放养、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情况。
生产记录表式由场部统一制定。生产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保种场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副场长协助场长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可兼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保存品种来源清楚,记录资料完整准确。配合各流域分中心平台年度任务组对保种场所保存的品种定期进行生态环境、形态、生长、生理、生化和遗传性状的种质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