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平台藻类种质库的建库宗旨是全面系统收集、保存和利用我国沿海具有重要经济、生态和科研价值的大型、微型海藻种质材料,发展先进、实用、科学的种质保存和鉴定技术方法,为我国高校、科研院所及水产企业提供活体海藻种质及信息服务,承担国家有关科研任务,起到支撑、促进我国海洋生命科学、水产研究和生产建设、发展的实际作用。为规范种质库海藻样品的保存和使用工作,特制定《藻类种质库运行管理规定》。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海藻样品采集与分析鉴定、活体培养、样品冻存、DNA提取保存以及各类样品制备等工作。本规定的样品种类不包括标本样品和各类用于成分检测样品。
第一章 样品采集和分析鉴定管理
第一条 样品采集
藻类种质库每年有选择地对保存的种质材料进行生命力检测,尤其对重要经济海藻繁殖细胞培养系需要定期检测发育和受精能力变化情况;营养生长的物种需要检测生长情况;每年定期进行种质材料的筛选,淘汰和新种质采集、更新。采集包括分布在我国沿海地域的野生和人工栽培种质资源,通过稳定、长期采集,遴选和保存,实现保存规模不断扩大的目的;海洋单细胞海藻物种的分离、纯化和长期保存,每年新物种数量实现5-10种。
藻类种质库技术助理具体负责进行样品的采集、初步形态鉴定与测量、采样样品编号、低温储运,并负责完成《采样记录表》原始记录的填写(附件1)。
第二条 样品交接
采样完毕后,须第一时间将样品及《采样记录表》原始记录储运至藻类研究中心,并与藻类种质库技术助理完成交接,并在交接后12小时内,制作《采样记录表》电子表单,并提供给藻类研究中心技术助理。
第三条 样品登记
藻类种质库技术助理负责核对样品数量、种类,并进行物种鉴定,确认《采样记录表》原始记录及电子表单的准确性,并负责海藻种质管理信息录入工作。
第四条 种质库样品和条件扩增
藻类种质库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将不断进行材料扩增以及实现保存条件的改善。未来材料扩增的重点领域包括:我国南北18000公里海岸线上生长的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大型海藻物种,不同地理隔离种群种质材料,研究和收集相关生长繁殖习性资料(比如黄海浒苔材料);新的具有重要栽培经济价值的大型海藻物种;海洋单细胞海藻物种包括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单细胞物种,比如赤潮、水产动物饵料和能源海藻物种等。条件扩增主要包括对海藻种质细胞保存培养条件的改进,以及需要购置新设备来完成技术更新后对设备的要求。
第二章 样品分类保存管理
第五条 样品活体保存
藻类种质库技术助理负责活体样品保存管理工作。
藻类种质库技术助理负责完成物种鉴定、形态学数据采集、图像采集和种质编码工作,并将海藻样品保存到种质库内。
第六条 样品冷冻保存
藻类种质库技术助理负责完成海藻样品包装和编号,并将其分类为液氮冻存和超低温冰箱冻存样品,并将样品编码信息和样品提供给核酸中心技术助理。
第七条 样品信息发布
种质库各类样品信息均需打印后在告示栏上公布。
藻类种质库技术助理负责活体保存样品信息的发布和更新工作;负责冷冻样品、核酸样品、过程研究样品信息的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章 样品管理与社会共享
水产种质资源平台藻类种质库保存的我国海藻种质材料及其相关可以公开使用的技术信息对我国所有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水产企业开放使用。但是必须遵循以下条例规定:
第八条 藻类种质库所保存的活体海藻种质材料系国家重要种质资源,任何个人,未经责任研究员及依托单位核准,不得擅自寄送国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国内活体材料服务:活体海藻种质材料如果服务对象是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研究生,将在藻类种质库尚没有得到国家稳定支持经费的时期,收取一定成本费。
第十条 国内活体材料服务:活体海藻种质材料如果服务对象是盈利的海水养殖 企业,将收取成本费和一定的运转服务费。
第十一条 以藻类种质库提供的活体海藻种质材料为研究对象,取得的公开科研成果(论文,专利,学术会议报告等),使用者必须注明水产种质资源平台藻类种质库的支持。
第十二条 有关的海藻种质技术信息,提供在藻类种质库网站上,免费为全国科研和生产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 藻类种质库、依托单位及其科研人员,不为任何使用藻类种质库提供的活体海藻材料所取得的实验和生产结果负责,特此声明。
第四章 核酸样品管理
第十四条 核酸样品提取
核酸提取由种质库技术人员完成。
每份样品核酸提取总量不少于200μL,核酸样品浓度应不低于40ng/μL。
核酸提取结束24小时内,由完成核酸提取的技术人员负责编写核酸提取报告(附件2),并与核酸样品一并提交给种质库技术助理。
第十五条 核酸样品管理
种质库技术助理负责进行核酸样品与核酸提取报告核对,并完成质量评价分类。进行长期保存的海藻核酸均需要符合研究室关于浓度、质量和体积的管理规定。
种质库技术助理负责进行核酸样品分装、保存、信息录入和分发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研究过程样品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过程样品范围
研究过程样品包括核酸反转录产物和PCR产物、各类基因文库、蛋白等用于产出研究数据的各类样品。
第十七条 研究过程样品制备
研究过程样品制备由开展本项工作的研究室人员完成。在研究过程样品制备结束后24小时内,由完成该工作的研究人员负责编写报告,并与样品一并提交给种质库技术助理。
第十八条 研究过程样品管理
种质库技术助理负责进行样品与报告核对,并完成质量评价。
种质库技术助理负责进行样品分装、保存、信息录入和分发等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水产种质资源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