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资源护存规定(暂行)
水生生物活体种质资源是开展繁育技术和遗传选育研究的材料基础,是实现生物种质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展增殖放流的重要保障,必须加强活体种质资源的保存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工作,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各品种的管理,充分发挥保存的各水产种质资源的作用,保障活体种质资源的安全和持续增加,特此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流域分中心负责各品种护存单位的管理与监督,负责水产种质资源护存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各水产种质资源品种护存单位负责本单位品种护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负责水产种质资源护存的单位和个人为护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水生生物活体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活体种质资源保存场地,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专门管理,建设包括繁殖、养殖、生态、病害等研究方面科学合理的研究团队。
第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将各自护存的优良水产种质资源纳入水产种质资源平台。
第四条 各品种护存单位按照各流域分中心规定的时间护存一定数量的水产种质资源品种。
鼓励各品种护存单位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继续护存各自的品种。
第五条 各品种护存单位按照原种或良种的标准对各自护存的品种进行护存,可参照相应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品种,与各流域分中心共同商讨护存方法。
鼓励各品种护存单位在保证护存品种数量与质量的情况下进行技术创新。
第六条 对于进行原地保护的野生种,如果在国家或地方划定的保护区,按保护区的规定执行保存,如不是应该在其产卵场、索饵场进行保存,保存地应避免人为干扰。
对于进行异地保护的物种,包括野生种、培育品种、引进种,应在人工可控的环境(如池塘)进行保存,对于野生种,池塘环境应和野外的生态环境一致或相近,池塘面积、水深、形状、水流速度根据鱼类的最适生活条件设定,养殖密度应采用最适生长密度。
对于相近种、杂交种的保存,相互之间应该严格隔离保存,进排水系统不能交叉。
第七条 保存群体的有效群体数量应在400尾以上,野生种的保存群体应保持在4000尾以上,培育品种、迁地保护的种类,保存数量应在2000尾以上,有条件的场所应保存2000-5000尾。
第八条 对原地保护的野生种,应每年严格按照保护区管理条例对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变化(包括植被、DO、流速、水深、透明度、有机物含量、离子深度等),保护种群的主要分布区域状况,种群的数量和结构,种质参数等进行采样检测,并对周边地区人类活动对保护区的影响进行调查,非保护区的原地保存资源参照保护区条例进行监测。种质参数的监测按种质资源描述规范、检测规范严格执行。种群结构应包括保护各群的年龄、体长、体重结构、遗传多样性、遗传结构等。
第九条 在人工池塘中进行保种养殖的,每日须观察水体的藻相、水温、溶氧等,根据需求投喂饲料,进行增氧。定期对养殖池塘进行消毒。
第十条 在天然海域中进行保种养殖的,须选择饵料丰富,水质优良的海域进行。随时关注天气情况及海况,观察海域水质是否正常,如遇到赤潮、漏油污染等突发事件,须马上上报,协调处理,出现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须对海上设施进行加固,并根据需要调整养殖器具的位置等。
第十一条 对更新的种类,应每年严格按照种质资源保存规范及各物种的种质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测,如形态性状、生长性状、耗氧率、肌肉营养、疾病等,除此之外,应对同功酶、染色体、遗传多样性和遗传结构、抗病力、生产性能、繁殖力、等种质资源描述规范中涉及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测,且应对更新的世代和原世代进行比较分析,若和原世代有差距,则应该淘汰此次更新。对更新的世代还应该进行近交系数分析,若大于原世代的近交系数,则淘汰此次更新。
第十二条 定期检查笼具是否破损,是否需要分笼,以免保存物种逃逸,避免因笼具狭小,养殖密度过高而影响保存物种的生长或引发疾病。
第十三条 保存的活体种质,要适时测量其生长情况,记录其相应生长参数、存活率等。贝类种质资源须每月清理一次贝壳上的附着生物,藻类种质资源须每年进行一次藻种的纯化和活化。
第十四条 因管理或科研需要须取用活体种质时,必须由管理人员协助进行,应爱护保存的活体种质资源,捞取时动作要柔和,注意对活体种质的损伤,以免引发活体种质的病害或引起死亡。
第十五条 各品种护存单位在碰到品种护存困难时,应及时联系各流域分中心,以便获得帮助和指导。
第十六条 各品种护存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与各流域分中心协商护存品种的共享条件和共享方式,否则视为无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 各品种护存单位应按时记录护存品种的养殖数据(水温、pH值、溶氧、投饵时间、投饵量、叶绿素等等)。各品种护存单位应定期检查护存品种的质量。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品种护存工作被耽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失后尽可能完成品种护存工作。如果无法完成该品种的护存工作,应及时向各流域分中心提供详细的养殖数据,以便分析品种护存工作失败的原因。
第十九条 当有共享用户反映护存品种存在质量问题时,各流域分中心应当对护存品种重新进行种质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用户;鉴定发现护存品种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品种护存责任单位限期更新护存品种。
第二十条 水产种质资源品种护存单位应当配备固定的养殖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保证护存品种的质量和数量。
第二十一条 各品种护存单位定期向各流域分中心提供所护存品种的水环境、生长和病害等数据。各流域分中心定期对各品种护存单位所保存的品种进行种质质量鉴定,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并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平台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产种质资源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