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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标本资源护存规定(暂行)

生物标本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为确保馆藏标本为科研和科普教育服务的需要,必须加强生物标本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对生物标本的管理水平和保存质量,保证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特此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各水生生物标本保存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水生生物标本馆,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第二条 动、植物和微生物标本分别按照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分类系统顺序排列。动物标本:分为哺乳动物类(鲸豚类等)、两栖爬行类、鱼类、甲壳类和贝类入库保藏并分别按纲、目、科、属、种的系统排列。植物标本:分为水草类和藻类入库保藏并分别按科属种的系统排列。微生物:分为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的系统排列。

第三条 标本馆中的各种标本应根据《水产种质资源共享平台技术规范》的要求统一编号,并贴有标签,建立标本存放档案,便于标本的查阅和调取。

第四条 新采集制做的标本和重新入库的外借标本必须经过严格灭菌、消毒。未经灭菌、消毒的标本严禁进入馆内。

第五条 未经鉴定的入库标本应按规定统一放置在所属各科、属后面的空柜中,不得随意插放和长期堆积。

第六条 为确保生物标本不被虫害损伤。馆藏标本应每年进行彻底灭菌、消毒两次,对发现的受损标本及时进行必要的消毒和处理。

第七条 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馆长同意,严禁进入标本库。工作人员进入馆内,应穿白大褂并换上拖鞋;严禁将非标本馆工作物品带入馆内,以免污染馆内环境;不得在馆内会客、聊天、饮食或吸烟。

第八条 标本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电源、水源及消防报警系统等,并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严防跑水、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条 标本管理人员应在定期添加浸泡标本所需药剂的基础上,随时检查并杜绝浸泡标本暴露于空气中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所有进馆人员均应爱护馆内的所有设施和仪器,不得随意涂画、损坏或污染。存放或提取标本时,应注意按一定顺序或层次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摔扔或隔层抽插和倒置。

第十一条 标本管理人员在每天离馆前必须全面关闭柜门、窗帘和所有电源、水源,以免长时间的光照致使标本变色、变脆造成损坏。

第十二条 标本馆可作为宣传保护对外开放,开放时应有管理人员在场指导参观、介绍相关情况,并保证其中的设备和资料不被随意触摸和移动。

第十三条 标本馆应有参观登记册,登记参观的时间和人数,以及设备情况。

馆藏标本外借时,应始终保证在馆的同类(同一地区和同一科、属、种)标本不低于50%的馆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