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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任务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平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共享。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种质资源平台年度任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科技成果的范围是: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年度任务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在国内仿制产品中全面达到引进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应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完善、创新及在推广过程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如养殖、饲养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

(五)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及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八)专著、论文等。

 第三条 平台依托单位平台年度任务组统一负责种质资源平台年度任务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订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向上级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年度任务。推荐科技发明成果;

(四)负责平台年度任务科技成果的收集、登记、归档、统计、分析、上报,以及科技成果的公报工作;

(五)做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技术成熟、效益显著可借推广的科技成果;

(六)管理平台年度任务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成果分级

 第四条 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按其成果的技术水平高低、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和厅(局、公司)级、县(市、区)和基层级:

(一)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其条件是:应用技术成果,其新颖性为国内首创(含发明、创造):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先进水平;具有实用价值和广泛推广意义并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突出经济效益者。科学理论成果,其学术水平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具有我国特色并在国际同行中有重大影响者。

  (二)省级重大科技成果。其条件是:应用技术成果。其新颖性为省内首创(或空白),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推广意义。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学理论成果,其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或国内独创且具有我省特色,并在国内同行业中有重大影响者。

  (三)市(地)、厅(局、公司)级和县(市、区)和基层级科技成果的具体条件,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订。

 

第四章 成果登记程序

第五条 在平台实施过程中,科研成果由各年度任务组专人统计后形成电子文档,报平台依托单位平台年度任务组复审、登记。

第六条  申报时间

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为本年度科研成果登记受理时间。

第七条 上报的科技成果均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评审)证书》;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有关鉴定时必备的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

四、实况录像、录音或图片、实物(模型)样品;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案。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成果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2.未经正式出版的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

3.论文、著作未交原件或复印件的。

4.复印件、国外学术刊物复印件未附封面、目录、版权页的。

5.获奖成果未提交成果申报书和奖励证书复印件的。

7.成果未注明种质资源平台年度任务资助的。 

第九条 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对公布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三个月内提出,由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交将处理结果报省科委。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者,则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  成果推广

第十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各有关单位都可利用它所需的科技成果,一切成果的完成单位或个人都有向其它单位转让、交流、推广科技成果的义务。
  一、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实行有计划推广与技术市场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
  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科技情报机构应与各种科技服务公司、科技交流开发中心等机构积极协作,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交流、交易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二、各成员单位科技成果的转让,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台依托单位平台年度任务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