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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任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平台年度任务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制定一系列水产种质资源标准技术规范,并以此为依据对水产种质资源进行的标准化整理和数字化表达,建立水产种质资源数据库和网络共享平台。

第三条  平台年度任务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任务实施特点,年度任务年度预算纳入平台依托单位预算管理。

第四条  平台依托单位院部建立年度任务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年度任务预算安排情况、年度任务承担单位、负责人和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水产种质资源的标准化采集整理及数字化表达工作,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年度任务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度任务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  年度任务经费开支范围:

  (一) 年度任务经费是指在年度任务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二) 年度任务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1. 设备费:是指在年度任务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 材料费:是指在年度任务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年度任务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年度任务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年度任务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年度任务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年度任务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年度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年度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年度任务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年度任务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年度任务总体专家组或年度任务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年度任务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是指在年度任务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年度任务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年度任务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年度任务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平台年度任务实施、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1. 年度任务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一) 年度任务承担单位在提出年度任务设置以及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编制概算。

  (二) 在对年度任务立项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审核时,应当对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年度任务设置和立项决策,以及各年度任务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三) 经批准的各年度任务立项建议,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时,应当包含年度任务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平台依托单位应结合实施方案论证,对年度任务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年度任务预算的依据。

  (四) 年度任务承担单位应编制年度任务预算,编制要求如下:

1. 年度任务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 年度任务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年度任务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年度任务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 年度任务预算书应当由年度任务负责人协助年度任务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5. 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年度任务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年度任务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6. 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平台依托单位。平台依托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年度任务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7. 平台依托单位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对于年度任务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8.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任务预算安排建议,下达年度任务预算。平台依托单位与年度任务主持单位签订年度任务预算书,年度任务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批复预算的年度任务应当纳入科研年度任务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9.年度任务年度预算由平台依托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八条  预算执行:

  (一)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 年度任务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 年度任务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程序报平台依托单位批准。

2. 年度任务总预算不变、年度任务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年度任务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年度任务负责人协助年度任务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平台依托单位批准。

3. 年度任务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年度任务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年度任务负责人协助年度任务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平台依托单位批准。

4. 年度任务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5. 年度任务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年度任务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年度任务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6. 年度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任务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任务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年度任务决算报告由年度任务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年度任务负责人编制。年度任务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平台依托单位。

7. 年度任务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若年度任务因故终止,年度任务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平台依托单位,由平台依托单位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平台依托单位,由平台依托单位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年度任务实施期间出现年度任务计划任务调整、年度任务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年度任务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年度任务负责人、年度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平台依托单位批准。

9.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年度任务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 平台依托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年度任务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 年度任务完成后,年度任务主持单位应当及时向平台依托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年度任务验收的前提。平台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对年度任务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 年度任务通过验收后,各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年度任务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平台依托单位,由平台依托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平台依托单位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年度任务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六)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平台参加单位法定代表人、年度任务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七)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平台依托单位对平台参加单位、年度任务承担单位、年度任务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八)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平台依托单位将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年度任务。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平台依托单位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同类年度任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附 则

  (一) 本办法由平台依托单位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